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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世明与唐月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明,唐月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894号原告杨世明,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唐月平,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杨世明诉被告唐月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明撤回对被告唐月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明负担。审判员 颜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灵芝校对责任人:颜丽打印责任人:刘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