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回执字第00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丰泽支行与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丰泽支行,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梁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652-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丰泽支行。负责人陈冬军。被执行人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年。被执行人高志彪。被执行人梁二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梁二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3)呼蒙正证内字第8014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