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群彪与被执行人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彪,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群彪,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何弯弯,女,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何火龙,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尧享珍,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群彪与被执行人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群彪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