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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群彪与被执行人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彪,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群彪,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何弯弯,女,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何火龙,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尧享珍,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群彪与被执行人何弯弯、何火龙、尧享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群彪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