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61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居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在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德 政人民陪审员 陈艾琦人民陪审员王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