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姚婷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姚婷婷,女,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