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杜凤英、牛凤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牛凤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牛凤鹤,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复兴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杜凤英与牛凤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凤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复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