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润生、王安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生,王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罗润生,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安良,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罗润生与被执行人王安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安良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