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137号杨某某诉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3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6日生,户籍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708-717自编B5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20928617D。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智强人民陪审员 何凤珍人民陪审员 李 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