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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137号杨某某诉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3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6日生,户籍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708-717自编B5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20928617D。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智强人民陪审员  何凤珍人民陪审员  李 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