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岳彪与辛爱庆、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彪,辛爱庆,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746号原告:岳彪,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爱庆,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邹梅,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彪诉被告辛爱庆、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