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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岳彪与辛爱庆、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彪,辛爱庆,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746号原告:岳彪,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爱庆,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邹梅,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彪诉被告辛爱庆、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