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国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山,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狮城度假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被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同年6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强,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琼9005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国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国山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国山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龙剑审 判 员 符 强审 判 员 陆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丽珠书 记 员 张广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