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霍中南与闫海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中南,闫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霍中南,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闫海民,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中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海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海民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