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鑫申请执行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李鑫,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羊依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鑫与被执行人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都引水工程梓潼实业开发公司银行存款5684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