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松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松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99号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新大地广场B区六层。法定代表人:俞建新。被告:俞松福,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松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无书记员 蒋晓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