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明忠与冯兴刚周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明忠,冯兴刚,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申明忠,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冯兴刚,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红,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尚欠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渝015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