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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曲国龙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78号罪犯曲国龙,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曲国龙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3.5万元,未缴纳。系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以(2014)长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曲国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余391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国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向东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