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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红格与张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格,张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755号原告:李红格,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赵克清,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菲,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原告李红格与被告张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红格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建材货款10113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张菲陆续从原告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购买建材,但一直没有付清建材款项,仍欠原告建材款101135元,有被告签字的提货单为证。本院审查认为,张菲系青海悦季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聘用人员,公司委派张菲在李红格处购买建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青海悦季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菲支付建材款,主体有误,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24元,本院减半收取1162元,退回原告李红格116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