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161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洁,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