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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树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树刚,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树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刘树刚驾驶鲁E×××××/鲁ES3**挂号半挂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博兴县湖滨镇计生办门口处停车起步时,碰撞到刘世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刘世榜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树刚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树刚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6月27日,刘树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树刚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字第BX6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树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树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