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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泽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宇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泽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宇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60号原告:龚泽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綦江区。代表人:龚泽林,男,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祖明,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宇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区大田湾(国税集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62120K。法定代表人:霍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生,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泽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宇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泽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肖庆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