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2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312-1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720。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宫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