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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英梅与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梅,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梅,女,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张英梅申请执行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9056.6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9056.6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段  凤  梅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