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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文祝、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祝,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建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白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芳芳,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咏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文祝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行初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林文祝诉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3行初108号行政裁定书,以林文祝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林文祝的起诉。林文祝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4月22日,林文祝前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为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系具体的工作部门,原审法院对本案适格被告未作审查,未告知林文祝变更适格被告,据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行终169号行政裁定,撤销(2016)闽0203行初108号行政裁定,指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林文祝变更适格被告,但林文祝拒绝变更。原审法院认为,林文祝前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为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系具体的工作部门。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在法院依法通知林文祝变更被告后,林文祝仍不同意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林文祝的起诉。林文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做出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审判决定。本院认为,林文祝系因其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得答复,而以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然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系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对外承担责任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并不是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林文祝将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被告起诉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系错列被告。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通知林文祝变更适格的主体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本案信息公开的被告,林文祝不予变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清审判员  纪荣典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雪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