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308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名汇城市花园首层5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邝达辉,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