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与邱忠健崔廷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崔廷宾,邱忠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981号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453号1幢二单元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341223。法定代表人:吴扬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重庆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溪镇工农路532号,信用代码915002371711625920C。法定代表人:王贤佐,总经理。被告:崔廷宾,男,1983年1月16日生,住巫山县。被告:邱忠健,男,1972年4月4日生,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邱忠健、崔廷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