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谭国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国荣,男。2016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国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谭国荣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关某1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台城大安村11号门口路段处,贩卖毒品1小包给关某1,非法得款100元。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告人谭国荣的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及手机1台;在关某1身上缴获其刚向被告人谭国荣购买的毒品1小包重0.15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关某1、陈某1、阮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国荣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国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国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谭国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国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国荣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国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毒品及被告人谭国荣贩毒的通讯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被告人谭国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国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国荣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国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扣押被告人谭国荣的贩毒通讯工具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观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