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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关某一、关某二与史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一,关某二,史某,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8号原告:关某一,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大同市。原告:关某二,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史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关某一、关某二与史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关某一、关某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一、关某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某一、关某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关某一、关某二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彩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