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秦保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秦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4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明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运鳌,新乡市凤泉区环保局法制信访股副股长。被执行人:秦保荣,女,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关于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秦保荣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的凤环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马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祯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