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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与马某4、马某5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马有苏夫,马学斌,马占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4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地址:和政县横街6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人代理人马少军,男,东乡族,现年38岁,本科文化,住临夏市,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人代理人马维龙,男,回族,现年56岁,高中文化,住和政县,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马有苏夫,男,回族,生于1973年10月9日,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学斌,男,回族,生于1996年7月9日,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占义,男,回族,生于1981年5月7日,住和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诉被告马有苏夫、马学斌、马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马有苏夫、马学斌、马占义签订了编号为62020120140095863的《农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有苏夫从原告处借款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额度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止,约定被告马学斌以自由的位于和政县前川巷华茂源B区6号楼171室【房产证号为:和城房权证城字第(2014)512号】住宅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被告马占义以位于广河县城关镇国际花园10号楼二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广建房权证(2012)字第1**号)住宅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2015年9月4日到期后,被告按期偿还,于2015年9月14日循环用6000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3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2362.69元,利息12975.52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2362.69元及利息12975.52元(截止2017年3月20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马学斌已偿还借款300000.00元,在审理中,被告马占义表示愿意偿还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借款与被告马有苏夫、马学斌无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占义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借款本金302362.69元及利息12975.52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以及逾期产生的利息,逾期就以被告马占义所有的广河县城关镇国际花园10号楼二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广建房权证(2012)字第1**号)住宅的抵押房产依法拍卖后清偿上述借款。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被告马占义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贵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