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苏振利、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振利,徐云,王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苏振利,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云,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经商,住玉山县,被执行人王志松,男,1950年7月15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干部,住玉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苏振利申请徐云、王志松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云、王志松应支付申请人苏振利案款360000.0元,承担执行费53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云、王志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