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武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蕴,武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598号原告: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武中锋,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新蕴与被告武中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