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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武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蕴,武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598号原告: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武中锋,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新蕴与被告武中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