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国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国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717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国翠,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房公司)与被告唐国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鑫房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房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