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81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戴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崔某某同意离婚,准予原告戴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崔秀容随被告崔某某生活,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原告戴某某探视婚生女儿崔秀容时,被告崔某某应予以协助;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