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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81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戴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崔某某同意离婚,准予原告戴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崔秀容随被告崔某某生活,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原告戴某某探视婚生女儿崔秀容时,被告崔某某应予以协助;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