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大岩与吉林省康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岩,吉林省康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岩,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康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陆凯荣。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玉珍已按照长二劳人仲裁字(2014)第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大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康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