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43年5月6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组。被执行人杨某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兰山村*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远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远长期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