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新成、方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新成,方华生,严小红,姜晟星,詹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新成,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华生,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审被告严小红,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审被告姜晟星,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审被告詹松军,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上诉人余新成与被上诉人方华生、原审被告严小红、姜晟星、詹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上诉人余新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新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遇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