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褚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刑初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号的雪弗兰牌轿车,由居住地达呼店村向齐齐哈尔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雅巨公路长发村路段时,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号的雪弗兰牌轿车,由居住地达呼店村向齐齐哈尔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雅巨公路长发村路段时,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褚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褚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褚某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02月15日20时许,梅里斯交警大队民警贾广军和翟继广在雅巨公路长发村处,对驾驶×××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褚某某进行盘查,对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值为96.0mg/100mg。后对褚某某进行询问并抽取静脉血,经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鉴定,褚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g。褚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3.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褚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为201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8日;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褚某某无前科劣迹。(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褚某某供述称:2017年2月15日14时,我在梅里斯达呼店镇顺德烧烤恰巧碰到战友李劲辉一起喝的酒,我喝了二两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两瓶啤酒。晚上20时许,我从家里开车出来,因为我妻子秦秀秀发烧,她在万达广场打工,让我给她送药,我沿达呼店村至齐齐哈尔方向行驶,行驶至梅里斯区雅巨公路长发村时被盘查。当时测得呼气值为96.0mg/100mg,然后被带至梅里斯交警大队接受询问,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三)鉴定意见2016年2月20日(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116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在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为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张桂秋审判员 马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伟亮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