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44号被执行人:李胜,男,199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李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9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李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胜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胜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李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胜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902号刑事判决关于李胜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