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彭玉明与凌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明,凌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27号原告:彭玉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凌涛,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彭玉明与被告凌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彭玉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玉明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