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秀萍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斌,张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斌,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住晋昌镇翔龙小区A栋3单元301。被执行人张秀萍,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人,住本村20号。申请执行人杨云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秀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921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