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1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远超与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李芳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超,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李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1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远超,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廖璞、林德娟,均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28-32号1楼自编A4房、黄沙后道16、18号4-8楼。法定代表人:李芳志,经理。被执行人:李芳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张远超诉被告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李芳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远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李芳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芳志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本案已依法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芳志分别持有的广州市华逸宾馆有限公司10%股权、在广州市美居酒店有限公司股权、广州市皖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80%股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逾期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