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686昆山意力电路世界有限公司与昆山博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意力电路世界有限公司,昆山博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686号申请人昆山意力电路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黄浦江南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1404070-9。法定代表人洪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博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镇新浦路4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1964-4。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申请执行人昆山意力电路世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博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除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