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诉被告杨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杨筱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65号原告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商场中心楼,注册号:511523600073126(1-1)。经营者,尹显会,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场坝村斑竹湾组,现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杨筱红,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审理原告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诉被告杨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江安县江安镇掌上明珠家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