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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耿旭英与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盛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旭英,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盛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耿旭英,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盛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旭英与被执行人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盛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旭英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4951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139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耿旭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36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