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栋发与李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栋发,李晓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762号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栋发,住兰西县。被告:李晓宝,住兰西县。原告郭栋发与被告李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栋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栋发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郭栋发负担。审判员 张喜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