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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栋发与李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栋发,李晓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762号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栋发,住兰西县。被告:李晓宝,住兰西县。原告郭栋发与被告李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栋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栋发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郭栋发负担。审判员  张喜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