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赵希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赵希富,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孙宝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希富,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张家庄村中心街鼓浪屿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柏院,董事长。原审被告: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家庄。上诉人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希富、原审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淄博市张店区,因为双方没有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住所地均在淄博市博山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雅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