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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昭芳与黄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芳,黄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4民初476号原告:黄昭芳,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黄文婷,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原告黄昭芳与被告黄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昭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昭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14400元,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9日,被告黄文婷因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2015年4月29日,被告归还了40000元本金,当日重新立下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1200元。2016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分文未付,原告经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文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9日,被告黄文婷因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给被告。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2015年4月29日,被告归还了40000元本金给原告,被告收回原借条后,重新立下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昭芳人民币60000元,每月30日前付息1200元,借期一年。重新立下借条后,被告仅归还了2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起诉后,被告已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其本人和被告黄文婷的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4月29日被告黄文婷所立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文婷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因负偿还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2016年3月30日前所欠利息,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婷欠原告黄昭芳6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并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息随本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黄文婷承担,被告黄文婷已付800元,余30元原告黄昭芳自愿放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