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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