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健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