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银杰与张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杰,张东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099号原告:张银杰,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东辉,男,成年。原告张银杰诉被告张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6日,被告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原告于当日按约定向被告给付现金1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银杰无法提供被告张东辉的下落,也不愿意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开庭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