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8号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9986197、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钢劲型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6月7日、收款人为常州荣隽泽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启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