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灿明与杨莉、陈雄、张秀坤、汤明松、李力、叶周、蒋林、腾晓斌、吴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明,杨莉,陈雄,张秀坤,汤明松,李力,叶周,蒋林,滕晓斌,吴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44号原告:刘灿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莉,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雄,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秀坤,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汤明松,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叶周,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蒋林,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滕晓斌,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吴勇,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刘灿明与被告杨莉、陈雄、张秀坤、汤明松、李力、叶周、蒋林、腾晓斌、吴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灿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灿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刘灿明负担。审 判 长 杨祖军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搜索“”